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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1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0 日

債務人
鄭筠蓁即鄭芳玉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郭群裕律師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許瑋玲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楊富傑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黃良俊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麗智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黃千容、呂亮毅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次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1第2款規定、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第1期至第65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801元、第66期至第72期則各期清償9,234元,清償總額合計為181,703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查債務人目前任職於熊家族衣著有限公司,每周上班5日,每日工作7小時,按月計薪,平均每月加班8至10小時,公司有全勤及伙食津貼,每月另有保障業績抽成,惟公司並未發年終及績效獎金,債務人月收入約為24,100元(已包含底薪、全勤與伙食津貼、保障業績抽成及部分加班費,且尚未扣除勞健保費用)等,有熊家族衣著有限公司108年10月30日函及所附員工薪資發放明細表數十紙、債務人108年10月31日民事陳報(一)狀等件在卷可稽,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次查,債務人與前任配偶所育次女(現年約17歲),目前就讀五專二年級,於五專畢業後將繼續生活,則於債務人次女自四技畢業前,確有受扶養之必要。參以債務人前任配偶來函表示,伊與債務人已協議平均分擔次女扶養費用等語,及債務人及子女並未受領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等情,堪認債務人主張與前任配偶平均分擔扶養費用,應屬真實,此亦有債務人及前任配偶、子女戶籍謄本、10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健保投保單位、金額查詢資料、第三人力冠銘108年11月5日民事陳報狀、債務人108年10月31日民事陳報(一)狀、同年12月17日民事陳報(三)狀及所附次女在學證明、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8年10月30日函、本院職權查調高雄市社會福利平台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與扶養費約22,229元(另自第66期起降至14,866元),並未超逾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108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核算債務人自身與依法受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22,229元【債務人個人支出14,866+(14,866÷2)=22,229】,堪認其酌留之費用僅足維持自身與受扶養親屬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債務人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㈣且查,債務人名下並無財產,有債務人105年至107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足考,則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約為0元。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528,000元(計算期間:106年3月起至108年2月止;計算基準:依債務人於聲請前置調解時自陳該段期間月收入約為22,000元;計算式:22,000×24=528,000),有債務人108年2月27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及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附於本院108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111號卷宗可考,而期間債務人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約483,948元【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6、107及108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及財政部國稅局所公告受扶養義務人免稅額與消債條例第64條之2規定核算債務人與其扶養親屬之必要生活費之數額〈〈11,448+(7,334÷2)×2〉×10+〈12,388+(7,334÷2)×2〉×12+〈14,866+(14,866÷2)×2〉×2=483,948(因該段時間債務人仍有扶養現年約19歲長女之狀況,是長女部分之扶養仍需一併計入,有說明之必要)】,扣除後所得之數額為44,052元(528,000-483,948=44,052)。綜上,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181,703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另該受償總額亦已超逾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之數額,是上開方案當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甚明。

三、末查,除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條件,而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外,逾之債權人均具狀表示不同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內容,反對意見略以:債務人支出仍有撙節空間;債務人正值壯年,尚有相當勞動年限,並非不能完全清償債務,惟所提方案清償成數僅7.43%,難謂其已盡力清償等語。惟查:

㈠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然債務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規定之明文可參。查部分債權人固質疑債務人所列房租支出過高,遂要求債務人就月支出金額再為撙節云云。然觀債務人所列個人開支總額係控制在每月14,866元範疇,並未超逾依前開規定所核算出之必要生活費用範圍甚明,其支出要屬有據,當應予尊重。部分債權人未考量債務人與受其扶養親屬基本生活所需,以個人主觀角度,驟加批評債務人生活方式或希冀債務人提出顯無履行可能之清償方案,不僅逾越合理程度,恐將導致其個人無法維持最基本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更損害債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

㈡本件債務人業將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得收入扣除其自身及受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5分之4數額均已用於清償,應視為已盡力清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債權人單憑債務人尚有相當勞動年限或清償成數多寡,驟指摘債務人未盡力清償,並無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
一、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 (1)第1期至第65期:每期清償新臺幣1,801元,共65期。 (2)第66期至第72期:當期清償新臺幣9,234元,共7期。 2、清償期間及方法: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帳號,相關手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2)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2,445,774元。 4、清償總額:新臺幣181,703元。 5、清償成數:7.43%。 6、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6年總清償額     第1期至第65期     (共65期)  第66期至第72期     (共7期)    一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1,783   0.89%        16        82     1,614  二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7,435   3.17%        57       293     5,756  三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566,841  23.18%       418     2,141    42,157  四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50,178  10.23%       184       945    18,575  五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96,264   8.02%       144       741    14,547  六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7,574   7.67%       138       708    13,926  七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49,655   10.21%       184       943     18,561  八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3,715   5.06%        91       467      9,184  九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223,154   9.12%       164       842    16,554  十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0,447  11.06%       200     1,021    20,147 十一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0,625   7.79%       140       719    14,133 十二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88,103   3.6%        65       332     6,549    合        計  2,445,774   100%     1,801     9,234   181,703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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