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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6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68號

聲請人
熊有為
相對人
林修平
債務人
珉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修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林修平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票據、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林修平於108年2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3,6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8年3月20日止,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於收受上開通知後,雖並無相聲請人借款而設定抵押權,有關借款契約書上「珉弘實業有限公司」及「林修平」之文字及其上按耐之指紋,均非林修平所書寫且並非林修平之指紋,該款項亦非林修平或珉弘實業有限公司所借貸,有關系爭房地之抵押權,恐係遭盜用設定,林修平毫無所悉等,此部分並已於臺南地檢署偵察中,請求鈞院停止拍賣程序等情詞。惟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本件聲請人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既已提出形式外觀完備之借據作為債權證明文件,且該借據所載借款之清償日亦已屆至,其聲請即應予准許。至於抵押債權實體上之存否及上開借據有無實體法上無效情事,並非此程序可得審究,相對人如對抵押債權之法律關係有所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168號│├──┬────────────────┬────┬──┤│ │土 地 坐 落│面 積│ ││編號├───┬────┬───┬───┼────┤權利││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平方公尺│範圍│├──┼───┼────┼───┼───┼────┼──┤│001 │臺南市│安南區 │安西段│2038-4│143.07 │全部│└──┴───┴────┴───┴───┴────┴──┘┌───────────────────────────────────────────┐│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168號│├──┬─┬──────┬────┬────┬───────────┬──────┬──┤│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附 屬 建 物│ ││ │建│ │ │ ├─┬─┬─┬─┬─┬─┼──┬─┬─┤權利││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面│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積│ │ │積│ ││ │ │ │ │材 料 及│ │ │ │ │ │ │建築│ │ │ ││ │號│ │ │ │ │ │ │ │ │單│ │ │單│範圍││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 │├──┼─┼──────┼────┼────┼─┼─┼─┼─┼─┼─┼──┼─┼─┼──┤│001 │11│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4層樓房 │75│72│75│22│24│平│鋼筋│22│平│全部││ │00│安通二街136 │南區安西│鋼筋混凝│.7│.1│.7│.4│6.│方│混凝│.4│方│ ││ │ │巷30號 │段2038-4│土造 │9 │3 │9 │9 │20│公│土造│3 │公│ ││ │ │ │地號 │ │ │ │ │ │ │尺│ │ │尺│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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