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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8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80號

聲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王怡仁
相對人
洪振誠
債務人
洪將原即光翔企業社
債務人
劉書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洪將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洪將原即光翔企業社、債務人劉書卉對聲請人所負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7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4年8月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洪將原即光翔企業社於104年7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3,080,000元,借款期限至109年7月27日止,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債務人等人後違約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871,520元及利息、違約金。而債務人洪將原雖於106年3月27日即已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且因聲請人之抵押權係在信託登記前即已設定,亦不受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限制,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契據變更約定書、本院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106年度司促字第322號)、應繳利息查詢、交易明細查詢等影本各1件、授信約定書影本3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180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編號├───┬────┬────┬────┬──┼────┤權利範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地號│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歸仁區 │媽祖廟段│ 二小段 │253 │2837.00 │全部 │└──┴───┴────┴────┴────┴──┴────┴────┘┌───────────────────────────────┐│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180號│├──┬─┬──────┬────┬────┬─────┬───┤│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 │建│ │ │ ├─┬─┬─┤權 利││ │ │ │ │主要建築│一│合│面│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 │ │材 料 及│ │ │ │ ││ │號│ │ │ │ │ │單│範 圍││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 │├──┼─┼──────┼────┼────┼─┼─┼─┼───┤│001 │22│臺南市歸仁區│臺南市歸│1層樓房 │94│94│平│全部 ││ │3 │西埔里西埔一│仁區媽祖│鋼骨構造│.9│.9│方│ ││ │ │街601號 │廟段二小│有牆 │5 │5 │公│ ││ │ │ │段253地 │ │ │ │尺│ ││ │ │ │號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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