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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7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75號

聲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黃麗芬
相對人
朱蕙菁
相對人
沈士傑
相對人
沈建宏
債務人
勝發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沈士傑、沈建宏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勝發木業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37,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1年5月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①債務人勝發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3月10日邀同相對人沈建宏、沈士傑、第三人陳月珠、第三人黃凱婷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8,000,000元,借款期限自107年3月19日起至112年3月19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②債務人勝發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3月10日邀同相對人沈建宏、沈士傑、第三人陳月珠、第三人黃凱婷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訂綜合授信契約書,向聲請人借款國內信用狀融資50,000,000元及進口物資融資額度美金1,200,000元,上開二類授信動用金額合計最高50,000,0000元,各類授信動用期間自107年3月19日起至108年3月19日止。詎債務人勝發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今尚積欠47,150,353元未清償,並經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8304號核發支付命令暨確定在案,又相對人沈建宏已於107年10月25日將附表所示土地編號003之不動產所有權1000分之3權利範圍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朱蕙菁,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1件、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3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1件、其他約定事項影本4件、借據影本1件、綜合授信契約書影本1件、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8304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另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民法第881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故聲請人所主張之債權金額逾最高限額範圍之部分,不在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併予敘明;復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沈士傑、沈建宏、朱蕙菁、債務人勝發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沈士傑、沈建宏、朱蕙菁及債務人勝發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送達證書6紙附卷可稽,惟相對人沈士傑、沈建宏、朱蕙菁、債務人勝發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75號 │├──┬───────────────┬────┬────┤│ │土 地 坐 落│面 積│ 權利 ││編號├───┬────┬───┬──┼────┤ 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鹽水區 │田寮段│1019│1594.00 │全部 ││ ├───┴────┴───┴──┴────┴────┤│ │所有權人:相對人沈士傑、沈建宏,權利範圍各2分之1 │├──┼───┬────┬───┬──┬────┬────┤│002 │臺南市│鹽水區 │田寮段│1020│1787.00 │全部 ││ ├───┴────┴───┴──┴────┴────┤│ │所有權人:相對人沈士傑、沈建宏,權利範圍各2分之1 │├──┼───┬────┬───┬──┬────┬────┤│003 │臺南市│鹽水區 │田寮段│1021│1360.00 │全部 ││ ├───┴────┴───┴──┴────┴────┤│ │所有權人:相對人沈建宏權利範圍1000分之997 ││ │ 相對人朱蕙菁權利範圍1000分之3 │├──┼───┬────┬───┬──┬────┬────┤│004 │臺南市│鹽水區 │田寮段│1022│1361.00 │全部 ││ ├───┴────┴───┴──┴────┴────┤│ │所有權人:相對人沈建宏,權利範圍全部 │├──┼───┬────┬───┬──┬────┬────┤│005 │臺南市│鹽水區 │田寮段│1023│1375.00 │全部 ││ ├───┴────┴───┴──┴────┴────┤│ │所有權人:相對人沈士傑,權利範圍全部 │└──┴─────────────────────────┘┌──────────────────────────────────┐│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75號 │├──┬─┬──────┬────┬────┬─────────┬──┤│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 │ ││ │建│ │ │ ├─┬─┬───┬─┤權利││ │ │ │ │主要建築│一│二│合 │面│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積│ ││ │ │ │ │材 料 及│ │ │ │ │ ││ │號│ │ │ │ │ │計 │單│範圍││ │ │ │ │房屋層數│層│層│ │位│ │├──┼─┼──────┼────┼────┼─┼─┼───┼─┼──┤│001 │47│臺南市鹽水區│臺南市鹽│2層樓房 │16│16│32 │平│全部││ │ │田寮72之17號│水區田寮│鋼造 │2.│2.│5. │方│ ││ │ │ │段1019、│ │87│87│74 │公│ ││ │ │ │1020地號│ │ │ │ │尺│ ││ │ ├──────┴────┴────┴─┴─┴───┴─┴──┤│ │ │所有權人:相對人沈士傑、沈建宏,權利範圍各2分之1 │└──┴─┴─────────────────────────────┘┌──────────────────────────────┐│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75號│├──┬─┬──────┬────┬────┬─────┬──┤│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 │建│ │ │ ├─┬─┬─┤權利││ │ │ │ │主要建築│一│合│面│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 │ │材 料 及│ │ │ │ ││ │號│ │ │ │ │ │單│範圍││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 │├──┼─┼──────┼────┼────┼─┼─┼─┼──┤│002 │47│臺南市鹽水區│臺南市鹽│1層樓房 │17│17│平│全部││ │-1│田寮72之17號│水區田寮│鋼造 │9.│9.│方│ ││ │ │ │段1019、│ │73│73│公│ ││ │ │ │1020地號│ │ │ │尺│ ││ │ ├──────┴────┴────┴─┴─┴─┴──┤│ │ │所有權人:相對人沈士傑、沈建宏,權利範圍各2分之1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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