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36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362號
- 聲請人
- 宇陞儀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素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周宏亮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周宏亮於民國108年4月8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24,087元,載有108年7月5日之到期日,經提示未獲兌現,爰請求裁定強制執行云云。
二、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故法院於為准駁之裁定時,就須形式上審查聲請人是否為本票執票人,能否行使追索權,相對人是否為本票發票人,是否有當事人能力等項而定。經查本件依債權人所提出之本票影本,本票發票人係大佳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周宏亮僅係以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名義簽名,並非系爭本票之發票人,聲請人聲請法院對發票人裁定強制執行,即不應准許,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