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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更一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
    王彩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更一字第3號聲 請 人 王彩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百慕達商耶利股份有限公司(Yelrihs Company Limited)間因本院76年度全字第1064號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於法人為當事人時,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並應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或相對人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聲請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美商勝家縫紉機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下稱美商勝家台北分公司)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76年度全字第1064號裁定,准美商勝家台北分公司於提供擔保後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經本院以76年10月29日76南院執全字第3920之1號函將聲請人之 不動產假扣押查封在案。惟美商勝家台北分公司迄未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而美商勝家台北分公司之總公司為美國百慕達商耶利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之公司為其分公司,且台灣分公司已清算完畢,法人格已消滅,其總公司在美國,因業務事項涉訟,總公司有當事人能力,併更正相對人為美國百慕達商耶利股份有限公司(Yelrihs Company Limited),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 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 ㈠「美商勝家縫紉機器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36年設立於上海市,後經隨政府遷臺,並經經濟部47年6月26日核准變更認 許遷至臺灣省臺北市,其後分別經經濟部於82年2月16日核 准變更公司名稱為「百慕達商勝家縫紉機器股份有限公司」及94年5月17日再次核准變更公司名稱為「百慕達商耶利股 份有限公司」。「美商勝家縫紉機器股份有限公司」於47年8月13日(誤載為30日)經經濟部核准設立「美商勝家縫紉 機器股份(漏載股份2字)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後 經臺北市政府建設局58年7月3日核准分公司名稱變更為「美商勝家縫紉機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至82年該公司名稱變更為「『百慕達商』勝家縫紉機器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名稱經臺北市政府建設局82年3月20日核准變更 為「百慕達商勝家縫紉機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其後該公司於83年由臺北市遷址至臺中市,經臺灣省政府建設廳83年7月28日核准分公司遷址及變更分公司名稱為「百慕 達商勝家縫紉機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又經經濟部94年5月17日核准變更為「百慕達商耶利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名稱同時變更為「百慕達商耶利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堪認「美商勝家縫紉機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百慕達商勝家縫紉機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百慕達商勝家縫紉機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百慕達商耶利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耶利台灣分公司)均係同一家公司;又該公司於97年1月申請撤回認許,經經濟部97年2月22日經授商字第09701052160號函核准該公司撤回認許,台灣分公司無所附麗一 併廢止登記,其後該公司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5月22日 中院彥民溫98司37字第52339號函准予清算完結備查,該公 司現在臺已無負責人及聯絡地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司字第37號清算完結卷、本院108年 度抗字第63號卷內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8年7月25日經中三字第10834518740號書函及隨函所附之相關資料足參,故本 件相對人美商勝家縫紉機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37號清算完結之相對人百慕達商耶利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為同一公司,且潘艾咪為百慕達商耶利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嗣以台灣分公司已清算完結,其法人人格消滅為由,具狀更正以總公司百慕達商耶利股份有限公司(Yelrihs Company Limited)為相對人(下稱總公司),並以潘艾咪 為總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據聲請人所提出總公司地址,係依據「百慕達商勝家縫紉機器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5月17 日向我國申請核准變更公司名稱為「百慕達商耶利股份有限公司(Yelrihs Company Limited)」時,外國公司認許事 項變更表所載之總公司名稱(Yelrihs Company Limited) 及地址(28West State Street,Trenton,New Jersey,U.S. A),惟上開外國公司認許事項變更表迄今已逾14年,該公 司是否仍以上開公司名稱營業及上開地址為營業所,難謂無疑,且潘艾咪為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並非以此即可推定亦為總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109年2月21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總公司現名稱為Yelrihs Company Limited、公司地址現為28West State Street,Trenton,New Jersey,U.S.A,及其法定代理人現為何人等之相關釋明文件,聲請人迄今仍未提出,本院難認相對人業經合法代理,亦難推知相對人有無當事人能力、代表人為何人及應向何址為送達,揆諸首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之要件,尚有不備,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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