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8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85號
- 聲請人
- 樺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正忠
- 相對人
- 臺南市政府水利局
- 法定代理人
- 李賢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八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零參拾貳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零參拾貳元」
。
原裁定理由第二項中關於「…,即為277,032元(計算式:554,064元×1/2=227,03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即為277,032元(計算式:554,064元×1/2=277,032元)。…」。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