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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8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85號

聲請人
樺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忠
相對人
臺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李賢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八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零參拾貳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零參拾貳元」

原裁定理由第二項中關於「…,即為277,032元(計算式:554,064元×1/2=227,03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即為277,032元(計算式:554,064元×1/2=277,032元)。…」。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蕭伊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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