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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368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368號

聲請人
永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武
相對人
吉田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許宏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本院一0五年度存字第五0二號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一00年度存字第五0二號提存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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