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36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368號
- 聲請人
- 永絖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武
- 相對人
- 吉田土木包工業
- 法定代理人
- 許宏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本院一0五年度存字第五0二號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一00年度存字第五0二號提存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