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54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542號
- 聲請人
- 成茂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楊維鴻
- 相對人
- 金銧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育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金銧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英琇」
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張育梓」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