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54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548號
- 聲請人
- 楊雅婷
- 相對人
- 良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家蓁
- 相對人
- 陳正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0六年度存字第五十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柒仟元,對於相對人良和營造有限公司之部分,准予返還。
其餘請求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定有明文。又該款所謂「訴訟終結」,應從廣義解釋,包括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682號、92年度台抗字第3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089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1,167,000元為擔保金,經本院106年度存字第56號提存事件提存後,業經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29號執行假扣押在案。茲該假扣押執行程序業經聲請人撤回,訴訟可謂終結。且聲請人業已聲請本院催告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相對人逾期未行使,爰檢附相關文件影本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089號民事假扣押裁定、106年度存字第56號提存書、民事執行處106年度司執全字第29號撤銷執行命令通知、本院限期行使權利民事裁定等影本各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29號假扣押執行卷、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089號假扣押裁定卷、106年度存字第56號擔保提存卷及108年度司聲字第39號卷等卷宗審核無訛,堪信為真實。茲因假扣押執行程序業經聲請人撤回,則假扣押執行程序已歸終結;又聲請人雖未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惟其收受上開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人亦不得再聲請執行,故可謂訴訟終結。且經查相對人經本院命限期行使權利後,逾期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份存卷可憑。從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良和營造有限公司返還擔保金,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該部分之聲請自應准許。另聲請人對於相對人陳正貴於取得假扣押裁定後並未聲請執行,聲請人即得依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向法院提存所聲請取回擔保金,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尚無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