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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627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627號

聲請人
昕龍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昕龍開發股份有限公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蔡雪李
相對人
羅金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通知限期行使權利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848號假扣押裁定事件,以本院98年度存字第737號提存事件提存,並經本院98年度執全字第652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財產在案,茲因該假扣押執行業經聲請人具狀撤回,為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一事,經聲請人依據民法第297條規定,依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所載地址,通知相對人上開限期行使權利事宜,卻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通知限期行使權利存證信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退回信封、相對人戶籍謄本等正本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確設於臺南市○○區○○路000號,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附卷足參。聲請人依前址付郵送達上開通知限期行使權利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予相對人,經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亦有退回信封在卷可憑。且經本院函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該分局回函表示,經訪查該址鄰居表示相對人並未居住該處,,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回函附卷可查。茲相對人確屬行蹤不明,無法定對其送達之處所,足認聲請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未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惟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其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於法尚無不合,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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