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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任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王獻楠

  • 當事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5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 送達代收人 蕭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南正實業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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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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