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3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盧貞秀
- 相對人
- 辰麓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瑞成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峻鴻開發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辰麓國際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