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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3號

選任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陳協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3號

聲請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
相對人
辰麓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成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峻鴻開發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辰麓國際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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