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3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33號
- 聲請人
- 曾迎樺
- 相對人
- 廣鑫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迎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曾迎樺為相對人廣鑫展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廣鑫展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相對人晶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而其經該公司108 年9 月14日股東會決議選任為簿冊文件保存人,故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指定其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事,業據提出該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同意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 年度司司字第105 號清算卷宗查明無誤。經核與上開規定相合,依法應予准許。爰指定曾迎樺為相對人晶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1 、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