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
- 上訴人
- 許文耀即耀成科技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許崇洲
- 被上訴人
- 冠億土木包工業
- 法定代理人
- 陳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所為判決,其原告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許文輝」之記載,應更正為「許文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