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2號
- 上訴人
- 舜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秀梅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舜罡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國進即弘翌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24日本院108年度建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5萬1,4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576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