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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2號

上訴人
舜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梅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舜罡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國進即弘翌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24日本院108年度建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5萬1,4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576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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