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吳信漢
- 被上訴人
- 吉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宥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0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26,204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5,50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建字第1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0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26,204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5,50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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