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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田幸艷

上訴人
吳信漢
被上訴人
吉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宥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0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26,204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5,50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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