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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潘明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號

原告
騏億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庭
訴訟代理人
莊承融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顏子涵律師
被告
鑫鴻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鴻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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