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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0號

給付工程補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洪碧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嘉一營造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蔡德隆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佾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8年度建字第20
號給付工程補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為新臺幣630,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41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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