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3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2號
- 原告
- 力技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錦烽
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奇新瑞環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奇新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奇新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00,000元,應繳裁判費
227,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7,
1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另本件已訂於民國108 年9 月23日下午3 時50分
於本院第26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請遵期繳費,否則駁回起訴
並取消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