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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3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羅郁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2號

原告
力技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錦烽

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奇新瑞環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奇新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奇新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00,000元,應繳裁判費

227,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7,

1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另本件已訂於民國108 年9 月23日下午3 時50分

於本院第26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請遵期繳費,否則駁回起訴

並取消庭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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