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4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0號
- 原告
- 韋吉亞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義
- 原告
- 韋斯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圓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7,21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8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