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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4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黃聖涵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0號

原告
韋吉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義
原告
韋斯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圓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7,21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8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聖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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