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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合建契約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童來好

  • 當事人
    英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英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傑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冠雄間確認合建契約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3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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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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