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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
    伍逸康
  • 法定代理人
    蘇建安

  • 原告
    承達工程行即洪勝祥
  • 被告
    麒信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4號 原 告 承達工程行即洪勝祥 訴訟代理人 顏萬文 律師 被 告 麒信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建安 居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原告主張以其於民國107年11月、12月及108年1月間為被告 完成之追加水電工程,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報酬新臺幣(下同)58,905元、34,057元及66,478元,共計159,440元;而被告抗辯僅 係原施作項目之變更,並非追加水電工程;另就原告107年11月30日、108年1月5日請求給付之58,905元、34,057元,分別同意給付57,750元及32,903元等語(參見本院卷第355頁)。則原告以 其於107年11月、12月為被告完成之追加水電工程,請求被告給 付之報酬58,905元、34,057元,與被告抗辯原告於107年11月30 日、108年1月5日請求其給付之58,905元、34,057元,是否為相 同之款項?又被告就原告於108年1月間為其完成之水電工程,有無同意給付部分?均有不明,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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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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