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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
    伍逸康

  • 原告
    承達工程行即洪勝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承達工程行即洪勝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麒信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6,3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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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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