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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字第3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蘇正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3號

原告
順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順和
訴訟代理人
陸建安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被告
奇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愷汶
被告
潘栢生
被告
戴家麒
被告
吳樂夫即施正歆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張紹斌律師
複代理人
江帝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文治中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8年度智字第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08年度智字第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文治中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法院民國108年10月14日智院成108技協16字第1080004032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育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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