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3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32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陳正南
- 代理人
- 陳欣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聲請人最近五年內是否有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若有,請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
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
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
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三、請說明有無以聲請人或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
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
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
四、請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社會津貼、年金
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種類、期
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
、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五、聲請人自陳現受雇於亞肯國際有限公司,擔任業務人員,每
月薪資收入約為28,000元,請提出相關薪資證明(例如:其
上載有聲請人每月應領薪資數額等資料),以供認定聲請人
上開之主張。
六、聲請人母親現年為64歲(44年5月11日生),尚未屆至勞動
基準法所規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請敘明聲請人母親有何不
能維持生活而須受聲請人扶養之情。
七、依聲請人所提之當事人信用報告書所載,聲請人之債權人尚
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然於債權人清冊中
似誤載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請聲請人核
對是否有誤?如是,併請陳報更正後之債權人清冊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