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1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19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楊顏霞
- 代理人
- 吳健安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1)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
及綠色聯單正本。
(2)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
、自106年12月起迄108年11月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
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3)勞、健保費繳納證明。
2、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6年12月起至108年11月
止)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
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
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
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3、請聲請人說明其本人及其女許○○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
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
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
、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4、聲請人稱任職於衣寶盒服飾店,請聲請人提出在職證明書及
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最近3個月之薪資單、薪
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
件。
5、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是否有財產,及5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