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7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75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吳美錦
- 代理人
- 洪銘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1)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物省略)。
(2)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
聯單正本。
(3)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
、自106年3月起迄108年3月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
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5)依債務人提出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所載,債務人有加特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利所得,然債務人所提出之「財產目錄」未記載持有上開
股票,請補正。
2、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或是否有從事其他未登載於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
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
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含電話及地址
)?每日薪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3、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6年3月起至108年3月止
)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
)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
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
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4、請聲請人說明其本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
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
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
書函等)。
5、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有無應扶養親屬,若有,請提出受撫養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說明本人及受撫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
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
?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
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6、請聲請人提供曾向訴外人黃韶苓借款之證明資料?目前是否
有按月清償?若有,每月個別清償若干元?並提供按月清償
之證明資料。
7、聲請人主張現須支出房屋租金,聲請人應說明租屋處之所有
權人與聲請人有無親屬關係?如有,係何關係?並請提出房
屋租賃契約書及租賃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
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之債務人已繳付租金之證明,若為匯
款繳付,請提出匯款單及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8、提出更生方案(詳載每月能償還債務金額),並說明有何經
濟能力足以提出更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