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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95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吳金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9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春義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證明資料,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㈠、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曾於民國95年間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
    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而毀諾,請說明毀諾之
    原因及當時聲請人之收入支出情形,並提出毀諾之日前6 月
    之薪資明細暨相關資料。
㈡、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何處任職,請提出所任職單位名稱、地
    址、聯絡方式及薪資證明相關文件,並請說明聲請人之職稱
    及工作內容為何?如無法提出前開資訊暨薪資證明相關文件
    ,請提出有願意擔任更生方案履行之保證人?並請提出該名
    保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資力證明(公司
    全稱、雇主姓名、電話地址、相關薪資證明文件等)、該名
    保證人所書立願意擔任債務人保證人之保證書到院參辦。
㈢、另請說明聲請人是否仍有從事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
    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
    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
    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㈣、查聲請狀所載聲請人之子林泓志之扶養義務人數僅聲請人1
    人:
①、請說明林泓志之母林蕭金鶴是否亦為扶養義務人之一?如否
    ,請說明何以有不能扶養林泓志之情形?並提出林蕭金鶴之
    身分證統一編號、工作內容及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各種
    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
    及加班費等)。
②、請說明林泓志已成年(且名下財產有土地2 筆;勞保投保於
    大台南彩券販賣人員職業工會,並於超旺彩券行獲有營利所
    得),何以仍有受扶養之必要?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㈤、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即自106 年3 月起至108 年2 月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
    )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
    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
    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㈥、請說明聲請人及其子林泓志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
    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
    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
    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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