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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田玉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許義盛
代理人
蕭縈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請聲請人提出民國108年2月至5月之薪資所得相關資料;又
    聲請人稱於108年5月6日起任職於英飛凌股份有限公司,請
    聲請人提出每月薪資所得相關資料並陳報現任職於英飛凌股
    份有限公司每月平均薪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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