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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破字第2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洪碧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2號

聲請人
元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靖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說明聲請人元邑科技有限公司有無積欠稅捐債務,如有應詳列稅捐種類及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即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並陳明各該稅捐債務是否現受行政執行,並提出相關證明;如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聲請人破產宣告之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破產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件聲請,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必要事項。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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