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伍逸康
- 當事人吳雅琦、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81號上 訴 人 吳雅琦 被上訴人 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碩 訴訟代理人 劉智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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