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6號
- 聲請人
- 施淑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蘇儂誼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7年度南小字第1370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要旨參照)。再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情事,當事人固得聲請法官迴避,使法官就當事人之具體訴訟事件不得執行審判職務。然應以其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即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8年8月19日具狀聲請本院107年度南小字第137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審案號108年度小上字第41號)之承審法官迴避,惟上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一審業於108年5月28日因判決而終結,聲請人上訴後之本院108年度小上字第41號二審部分亦經本院合議庭於108年7月25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而終結,業經本院調取上開事件案卷核閱無訛。上開事件既已終結,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承審法官迴避。從而,聲請人就上開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