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6號
- 原告
- 盛德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龍
- 訴訟代理人
- 張耕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0,6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0,6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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