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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
    許育菱
  • 法定代理人
    張洪魁

  • 原告
    萬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65號原   告 萬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洪魁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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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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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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