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官張桂美
- 原告祝裕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79號原 告 祝裕發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綠塑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 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服 務證明書,核屬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短付工資51,000元、 資遣費7,500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58,5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部分應先行徵收裁判費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3,500元(計算式:3,000元+500元=3,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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