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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90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許育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90號

原告
羅竫晴
被告
日力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士進
被告
陳妙星

       蔡美惠

       陳清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日力系統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日力公司)

應將如附表所示之股份及出資額移轉登記予原告,並與如附表所

示之被告等人協同原告辦理變更登記,是本件訴訟標的應為如附

表所示股份及出資額之客觀交易市價,而依據原告與被告日力公

司所簽定之移轉協議書,附表所示股份及出資額轉讓價金為新臺

幣(下同)19,5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500,0

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3,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種類 │公司名稱       │現持有人 │股份數或金額│
 ├───┼───────────┼─────┼──────┤
 │股票 │樂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楊士進  │8萬5千股  │
 │   │           ├─────┼──────┤
 │   │           │陳妙星  │5千股    │
 │   │           ├─────┼──────┤
 │   │           │蔡美惠  │5千股    │
 │   │           ├─────┼──────┤
 │   │           │陳清贊  │5千股    │
 ├───┼───────────┼─────┼──────┤
 │出資額│吉晟光電有限公司   │楊士進  │新臺幣20萬元│
 │   ├───────────┼─────┼──────┤
 │   │佳和光電有限公司   │楊士進  │新臺幣2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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