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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
    田玉芬

  • 原告
    陳麗香即利成企業社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26號 原   告 陳麗香即利成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億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鄭宗坤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12,6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33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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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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