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4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43號
- 原告
- 京杭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富民
- 訴訟代理人
- 張俊文律師
范其瑄律師
黃逸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徐笑玲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而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乃係坐落於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原告之應有部分權利範圍為34530/60000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3,348 元【計算式:(504 平方公尺【土地總面積】×6,700 元【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4530/60000 【原告應有部分】=1,943,348 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