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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1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張麗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17號

原告
綻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斌
訴訟代理人
蘇陳俊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彭城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澄勻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96,2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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