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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官
    田幸艷

  • 當事人
    立富鑫股份有限公司協盟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76號原   告 立富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清 被   告 協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吳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3,561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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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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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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