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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8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張季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86號

原告
嚴英瑞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劉芝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名利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萬元(計算式:45,000元×12個月×10年=540萬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460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27,2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季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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