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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
    張季芬

  • 原告
    嚴英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86號原   告 嚴英瑞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劉芝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名利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 萬元(計算式:45,000元×12個月×10年=540萬元),原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54,460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繳納裁判費27,2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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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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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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