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8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86號
- 原告
- 嚴英瑞
- 訴訟代理人
- 李合法律師
劉芝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名利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萬元(計算式:45,000元×12個月×10年=540萬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460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27,2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