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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6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64號

原告
鼎烽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一熱處理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0,4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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