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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2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盧亨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2號

原告
王榮達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
被告
米迦勒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鼎峯
被告
京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貴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8,971元(以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總面積,按108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價額,即2,768.88平方公尺×740元=2,048,9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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