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官葉淑儀
- 法定代理人廖俞亮、郭明昌
- 原告明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妍安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34號原 告 明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俞亮 被 告 妍安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昌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5,492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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