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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官
    葉淑儀
  • 法定代理人
    廖俞亮、郭明昌

  • 原告
    明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妍安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34號原   告 明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俞亮 被   告 妍安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昌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5,492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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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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