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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5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游育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56號

原告
鑫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銹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峻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1,5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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