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9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98號
- 原告
- 甲頂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金玲
- 訴訟代理人
- 歐陽珮律師
- 被告
- 奇新瑞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婧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5萬97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萬8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