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0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00號
- 原告
- 蔡惠美
- 訴訟代理人
- 王建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韻茹律師
- 被告
- 戎陞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勝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94,000 元(原告陳報占用土地之面積為930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5,800 元,該占用土地價額以此計算為5,394,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