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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19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蘇正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19號

原告
鐵金鋼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清雲
訴訟代理人
翁羚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8,7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育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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